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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? 第十六條??工程設計變更審批采用分級管理制度。重大設計變更文件,由項目法人按原報審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。報水利部審批的重大設計變更,應附原初步設計文件報送單位的意見。 第十七條??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參建方研究確認后實施變更,并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,項目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審批。設計變更文件審查批準后,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1、根據 2017年12月22日發布的《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》(水利部令第49號),修改《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》(水利部令第7號)第十四條為第十三條,修改為“工程竣工驗收前,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結論進行核備。未經質量核備的工程,項目法人不得報驗,工程主管部門不得驗收?!?/span>2、根據水利行業標準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(SL176—2007)》“5.3.5 ?工程項目質量,在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后,由監理單位進行統計并評定工程項目質量等級,經項目法人認定后,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。”六、“法人驗收質量結論核定核備(分部工程)”設定依據1、根據 2017年12月22日發布的《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》(水利部令第49號),修改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》第十六條為“法人驗收后,質量評定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。未經核備的,不得組織下一階段驗收”。2、根據水利行業標準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(SL176—2007)》“5.3.3 分部工程質量,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后,由監理單位復核,項目法人認定。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由項目法人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?!?/span>七、“法人驗收質量結論核定核備(單位工程)”設定依據1、根據 2017年12月22日發布的《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》(水利部令第49號),修改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》第十六條為“法人驗收后,質量評定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。未經核備的,不得組織下一階段驗收”。2、根據水利行業標準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(SL176—2007)》“5.3.4 單位工程質量,在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后,由監理單位復核,項目法人認定。單位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由項目法人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。”1、《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7號,2018年修正)第十一條第二款:大壩竣工后,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。2、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》(水利部令第30號,2017年修正)第二十條: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,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。除前款規定以外,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、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、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,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。